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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综合章则及条款

发布者: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时间: 2014年07月28日

致: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银行”)

 

鉴于银行同意开立及续开立户口予本人∕吾等(“顾客”) 或提供或继续提供其设施或服务予顾客 顾客同意受下列条款所约束:

 

一般条款

 

以下条文适用于银行不时提供之所有设施及服务:

 

1.    设施及服务

1.1  银行将不时为其顾客提供列于附章内的设施及服务。

1.2  银行可于任何时间在给予顾客通知的情况下删除附章中的任何设施或服务。若于有关时间顾客正值使用该设施或服务,银行将提供中止该设施或服务之事先通知。银行亦可给予顾客通知以介绍附章中任何新设施或服务。

1.3  每项设施及服务将会按照此等一般条款及附章中有关设施或服务旁所列的条款 (“附加条款”) 、列于有关设施及服务标题下之条款及其他由银行通知顾客之条款提供予顾客。

1.4  顾客可于任何时间申请使用由银行提供列于附章中之任何设施或服务。顾客可根据第2条提出申请。惟若顾客属法人团体,除非银行接纳该申请已获顾客的董事局正式批准或以银行接纳之其他方式取得正式批准,否则银行可拒绝接受顾客对使用任何设施或服务之申请。顾客毋须在银行批准顾客使用任何设施或服务前对一般条款及任何附加条款作出书面确认。顾客承诺在阅读并完全明白一般条款及附加条款以及适用于该设施或服务的有关其他条款前不会使用任何设施或服务。通过使用有关设施或服务,顾客会被视为已确认同意遵守所有有关之适用条款。银行可于接受顾客申请 使用设施或服务前要求顾客提供其所需数据。银行亦有权拒绝顾客就有关设施或服务作出之申请,而毋须给予任何理由。

1.5  顾客向银行递交任何设施或服务之申请会被视为向银行声明,由任何财务机构向其发出或授予之信用咭或其他贷款服务并无任何超过三十 (30) 天的逾期欠款纪录或因未能还款而被取消、并无对顾客发出的破产令、顾客并不涉及任何对其进行的破产或清盘程序及顾客并无任何意图自行申请破产或清盘。顾客明白若其对银行提出任何具有诈骗意图的申请,其可能被提出刑事检控。

1.6  就申请任何设施或服务所递交之文件将不获发回。

1.7  即使银行与顾客另有协议,银行可向顾客发事先通知出中止任何设施或服务,而毋须对顾客负上责任。

1.8  若一般条款(除本一般条款第15.1外)与任何附加条款有任何差异,就有关设施或服务而言,均以适用的附加条款为准。

 

2.    指示

2.1  银行获授权接受任何按照本第二条以书面或透过互联网,或银行认可之其他电子媒介,或使用电话提出透过或就顾客任何户口进行交易、使用或申请使用银行提供之任何设施或服务的指示,并按照此等指示行事。

2.2  2.1条所指之指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任何设施或服务及中止任何设施或服务、承兑任何支票、银票、付款凭单、汇票及承付票、发出任何信用证、担保、弥偿及反担保、对顾客背书之任何票据进行贴现、买卖或处理证券、外汇、利率交易或投资、于顾客户口提取任何或所有款项、或送交或处理银行不时代表顾客保管之任何证券、契据、文件或其他任何性质的财产、对顾客任何户口、所有或任何顾客之资产包括商誉及未缴股本进行按揭、押记、质押、押货预支或产生留置权或其他抵押权益、以保证顾客或任何其他人士之债务、安排及接纳信贷、贷款、预支、透支或银行给予顾客之其他银行贷款设施、授权任何人士就顾客之任何户口发出指示、授权签署之 人数及组成之任何更改及就贷款、顾客任何指定户口发出指示的方式。

2.3  就任何顾客户口发出之书面指示是指由顾客或顾客不时委任之授权签署人或顾客之授权签署人或获顾客授权委任授权签署人或以其他方式处理银行事宜之人士(「受委人士」)(视乎情况而定)以委托书中指定之有关签名样本签署之指示或于有关户口之其他指示之正本或传真本。

2.4  除第2.3条所提及外,运用任何设施或服务的书面指示及就任何设施或服务提出的书面申请是指由顾客或顾客户口之一个或以上授权签署人签署的书面指示之正本或传真本。

2.5  2.1条所指通过互联网或为银行所接受的其他电子媒介发出之指示及申请是指由能够

(a) 引述与指示有关之顾客户口之户口号码,或若指示并非与任何顾客户口有关,则引述顾客任何一个户口之户口号码,或引述顾客选择且经银行接受的其他身份标识符或登入名称

(b) 引述由银行编配予被引述户口之个人密码(或其后不时经顾客变更及银行接受的密码)

(c) 若银行要求,出示顾客或任何有关的授权签署人或有关受委人士(如银行同意接纳受委人士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介发出之指示)的电子签署;及

(d) 出示或引述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即使有关委托书上有相反的要求,此第2.5条仍然适用。

2.6  2.1条所提述的以电话发出的指示及申请是指,银行相信是顾客或构成顾客的任何人士,或在与顾客的户口有关的指示的情况下,与该指示有关的户口的任何授权签署人或任何受委人士(如银行同意接纳受委人士以电话发出的指示)不时发出的指示或申请。

2.7  银行可,但并无义务,拒绝接受任何透过电话发出的指示或申请,若该位发出指示的人士未能

(a) 引述与指示有关之顾客户口之户口号码,或若指示并非与任何顾客户口有关,则引述顾客任何一个户口之户口号码;

(b) 引述由银行编配予被引述户口之个人密码;或

(c) 提供银行要求的其他数据。    

      银行可要求顾客通过电话、互联网、其他电子媒介或其要求的其他方法确认任何指示。在收到顾客之确认前,银行可拒绝接受或根据指示行事。

2.8  纵使有关指示本身具错误、误解、欺诈、伪冒、不清晰或未获正式授权,银行获授权接受及依照符合此第2条之指示而行事。

2.9  尽管本一般条款任何附加条款内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银行可因有关顾客之户口内存款不足、若银行认为在指示或申请中有任何含糊不清或出现任何抵触或不肯定之处,或为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其定义见本一般条款第15.1条)的目的或其他银行认定恰当的理由拒绝接受、依赖或依据任何指示或申请行事。顾客认同此举给予其更大的保障,尤其当指示或申请有欺诈的嫌疑。尽管本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内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银行可为预防犯罪或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的目的,于任何时候在没有事先通知顾客的情况下,封锁或冻结顾客的任何户口。

2.10 即使有关户口内资金不足,若银行决定仍然执行有关指示,银行毋须事前知会顾客或取得其同意。顾客须支付银行因而引致的透支及由银行不时决定利率计算的所有利息及收费。

2.11 银行可将顾客或任何其授权签署人或(如适用)受委人士在业务运作中与银行之电话对话录音。

2.12 任何因指示而产生的交易在银行完成有关交易时即对顾客具约束力。

2.13 银行于任何办公日其指定的截数时间后接收的指示,只会留待下一个银行不时决定及指定可按该等指示行事的办公日才处理。除非本一般条款及任何附加条款之有关条文或任何通知、通讯、确认书、结单或附章所载有关设施及服务之其他文件另有订明,「办公日」一词包括银行不时决定开门营业之时间。除非银行另行决定,否则悬挂八号或以上飓风讯号或黑色暴雨讯号的期间均不是银行的办公时间。

2.14 顾客明白到互联网可能因为未能预计的挤塞、开放和公开性质和其他原因,导致互联网未必是可靠之通讯媒介,而这些不可靠性是在银行可控制范围之外。这些因素可 导致交易传送延误、错误数据传送、延误执行指示或执行指示与发出指示时的价位偏差,及银行顾客在通讯上的误会和错误、传送缺失、阻碍等。

2.15 顾客同意其自己或促使其每个授权签署人及(如适用)受委人士于每次利用互联网向银行发出指示或申请后立即把浏览器的内存内之数据消除并关闭浏览器。

2.16 在遵从第4.3条下,倘由于任何通讯或计算机服务或系统发生故障、失灵或机能故障,或由于银行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事件或情况,致使银行不能履行、中断履行或延迟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任何传送失误的情况,银行无须就顾客因此引致或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种类的任何责任。

2.17 银行可终止任何从顾客户口付款的预设指示,若该预设指示连续二十四个月或银行所不时决定并事先通知顾客的该其他期限未有执行。

 

3.   个人密码之使用

3.1  银行可编配一个或以上的个人密码 (每一个为密码”) 予顾客及其授权签署人及受委人士(如银行同意接纳受委人士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介或电话发出之指示)使其可通过自动柜员机、电话、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介发 出指示、使用顾客之户口或其他设施或服务。顾客承诺本身及促使其授权签署人及(如适用)受委人士将其个人密码保密,不将之告知他人,且在其得悉或怀疑其个 人密码为他人所知后尽快通知银行。

 

4.   责任之限度

4.1  在没有欺诈、疏忽或故意过失或下述第4.24.3条提及的原因的情况下,银行及/或任何银行集团公司毋须对任何有关顾客户口或银行提供之任何设施或服务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负上责任,包括下列各项

(a) 顾客户口的操作及银行提供之任何设施或服务

(b) 由于任何原因银行设施或服务之提供受到限制或影响

(c) 任何代理银行、经纪、代理人、托管人或牵涉入任何交易之他方的作为、不作为、疏忽或过失

(d) 银行按照本一般条款及/或任何附加条款依据任何银行真诚相信为顾客或顾客有关之授权签署人或(如适用)受委人士发出之指示,尽管该等指示有任何错误、误解、诈骗或欠缺清晰

(e) 由于兑换或转账之限制、要求、非自愿转账、战争或罢工、或银行控制范围以外其他类似原因而引致款额减值或未能动用;

(f)  银行采取本一般条款第15.1条所准许的任何行为或行使该条款下的任何权力

4.2  顾客承诺(a)将其个人密码存放在安全地方并促使其授权签署人及(如适用)受委人士将其个人密码存放在安全地方。若顾客及其各授权签署人及(如适用)受委人士均秉诚行事及尽力保障其个人密码之安全,顾客将不须为任何经互联网或电子媒介发出之指示而导致的未经授权之交易负责;(b)当得悉或怀疑有未经授权人仕获知其本身或任何其授权签署人或(如适用)受委人士之个人密码或有未经授权之交易被执行时,在可行的最短时间内知会银行,否则顾客须为任何未经授权交易负责;及(c)如顾客或其任何授权签署人或(如适用)受委人士以欺诈手段或严重疏忽行事,包括未能妥善地保存其等之个人密码,则须为所有损失负责

4.3  尽管本条的其他规定,除第4.2条另有说明外,顾客毋须为通过互联网或电子媒介发出指示而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未经授权交易负责(a)银行保安系统所未能防止的计算机罪案;(b)主要由银行方面引起的人为或系统错误直接造成不妥当交易而引致遗失或错误存放资金;或(c)由银行造成遗漏或错误付款。顾客有权获银行发还因以上(a), (b)(c)项造成过期缴款而导致的利息及迟付罚款

4.4  在任何情况下,银行将毋需就任何利润亏损、间接、特别或相应亏损或损失负责任

4.5  顾客须弥偿银行所有因根据第2条发出的指示或银行未能或延迟执行任何该指示或因执行本条之权利而直接或间接地衍生的法律行动、诉讼、索求、申索、责任、赔偿、损失、费用及开支,并使银行不会因此而受损。此等弥偿将在顾客的户口或一般条款或附加条款中止仍继续有效。本条并不适用于银行因第4.3条所述的未经授权交易而引致的损失

4.6  对于顾客因银行在其根据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适当履行职责中真诚地采取或不采取的而且其确信应该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招致的任何损失,银行概不负责,但直接及主要由于银行疏忽或故意过失行为引致的损失则除外。银行就其根据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应予负责的任何行为或遗漏而引致的损害赔偿责任限于上述任何行为或不作为的直接后果。具体而言,银行的损害赔偿责任限于

(a) 在银行遗失证券或其他资产的情况下,限于赔还该等证券或其他资产或支付该等证券或其他资产于得知遗失时之市值

(b) 在因任何原因丧失动用资金机会的情况下,限于按香港当时就资金的货币单位的银行同业隔夜利率支付利息或如香港没有这个利率,按新加坡或 (如没有该利率) 伦敦或 (如没有该利率) 按以上述货币单位进行交易的主要结算地点的上述利率支付利息

4.7  对于通过其或与其一起为顾客进行交易的但与银行非关连的任何人仕、合伙公司或公司的过失或欺诈行为,或对于保管代理人、经纪或交易商的行为或遗漏或偿债能力,银行概不负责。然而,银行就顾客对上述人仕、合伙公司或公司之过失或欺诈行为所提出之法律程序将尽力协助达致成功,惟顾客须支付银行该等法律程序所引 起之全部费用及开支

4.8  在没有欺诈、疏忽或故意过失行为的情况下,银行及其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均无须就顾客遭受的由于就开立、管理或维持任何账户或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所述交易的任何行为或遗漏(不论是否与银行采取本一般条款第15.1条所准许的任何行为或行使该条款下的任何权力有关)所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损失对顾客负责,一般条款或任何适用的附加条款另有规定除外

 

5.   结单及交易确认书

5.1  银行将就每宗经互联网、其他电子媒介或电话发出指示而达成的交易寄送交易确认书予顾客。

5.2  银行将就顾客的每个户口向顾客寄送月结单并撮录由上月月结单日期起经该户口进行之交易。不过,除非规管法律、法规及其他操守守则另有规定,银行将不会就已向 顾客提供存折的户口、由上月月结单日期计起未有进行交易的户口及在应有月结单的情况下总结欠少于银行不时通知顾客之数额的户口寄送月结单予顾客或构成顾客的任何人士。若银行同意,顾客可要求银行就银行所接纳的该等顾客户口向其寄送撮录由上月月结单日期起经该等户口进行之交易的综合月结单,取代该等户口个别的独立结单。银行将向顾客寄送规管法律、法规及操守守则所规定的该等其他结单及确认书。

5.3  银行可以邮递、电子邮件或选择以其他方式将交易确认书及月结单寄送予顾客。

5.4  顾客承诺从银行收到户口结单或交易确认书的九十天内核实银行的交易确认书及月结单所列明的记账是否存在任何差异、遗漏、错误扣款、不准确或不正确之处。在有关月结单或交易确认书日期起九十天期限完结时,除本人∕吾等在期限内通知的错误外,在该等月结单或交易确认书所列明的银行事务历史记录及交易详情将为确证而无须再取得进一步的证据证明银行的事务历史记录及户口结单之详情为正确。

5.5  尽管以上所述,银行有权修改先前送交顾客的任何月结单或交易确认书,以更改在其中载有银行错误地或不当地作出的详情。顾客同意上述第5.4条适用于已修改的月结单或交易确认书。

5.6  除了以上所述及尽管有任何条文与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意义相反,即使月结单或交易确认书所列的买卖详情的任何不正确之处,不论有关不正确之处是否由于任何人士伪造文件、欺诈手段、缺乏授权、疏忽或其他原因所引起,银行均无须对有关月结单或交易确认书所列的买卖详情的申索负责。

5.7  除上文规定或除非规管法律、法规或操守守则规定外,银行并无责任答应顾客或构成顾客的任何人士索取与其任何户口有关的任何结单、确认书或资料的要求,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特别是,银行并无责任提供任何与顾客的任何不活动户口有关的结单、确认书或资料。在无损前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即使银行同意答应顾客的要 求,银行可征收其认为恰当的费用或征费。


6.   抵销权、留置权及资金运用

6.1  除了任何一般留置权或在法律下银行享有的类似权利,顾客同意银行有权并在法律所容许下获授权可于任何时候在没有事先通知顾客的情况下,抵销及/或转移并应用顾客于银行或银行集团公司户口内的存款,不论其为任何性质或货币,为单独或与他人联名拥有,以清偿顾客欠付银行不论以任何货币为单位的债务。若某些欠银行的款项因某些待发事件或偿还期限未到尚未需要偿还,银行或银行集团公司有权暂停支付相等于欠款额的户口存款予顾客,直至此待发事件发生为止。若 顾客未能偿还任何欠付银行的结欠债项,银行将极可能行使其在本第6.1条下的权利。就本一般条款而言,「银行集团公司」一词指银行的控股公司、银行或其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以及银行的分行、联系成员、联营或关连公司

6.2  银行获授权对属于顾客而(因任何原因)由银行管有或控制,或循任何途径变成由银行管有或控制的资产行使留置权。银行可变卖该资产并于扣除开支后,将出售所得的收益用以偿还任何顾客欠银行的债项

6.3  尽管顾客本意拨用资金,银行有权在支付款项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拨用支付予银行或在其他情况下银行管有或控制顾客之户口以偿还银行认为恰当之顾客债务部份之任何款项

6.4  倘有关的合并、抵销或转移涉及将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有关兑换须按银行绝对决定的当时通用银行现货汇率计算﹙有关资料将应顾客要求而提供﹚


7.   费用及手续费

7.1  顾客须不时就其使用银行之设施及服务支付银行订明之有关费用及手续费。银行订明之费用及手续费列于银行现行之银行服务收费表中。未有列在银行服务收费表中的费用及手续费将个别通知顾客

7.2  银行可在给予顾客事先通知后修订适用于任何被顾客使用之设施及服务的费用及手续费

7.3  银行可在顾客任何户口扣除其须缴付之费用及手续费

7.4  顾客须保持其各户口内至少存有由银行订明之最低存款额,否则银行可向其征收银行不时规定的手续费或向其派发银行不时规定较低利率的利息。银行亦可因顾客户口在银行指定之一段连续时间内没有交易进行(派息或支付费用及手续费除外)向顾客征收手续费

7.5  银行可将其费用或手续费包含于银行向顾客提供投资项目的价格或汇率。银行亦可从任何为顾客进行交易的任何人仕收受回佣、费用、非金钱利益或其他利益

7.6  顾客将补偿银行执行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或顾客及银行不时协议的其他条款的合理费用及开支

 

8.   存款

8.1  银行是否接受外币支票、票据、银票及其他金钱票据的缴存将视乎银行的酌情决定,并视乎当时通行的规管收取外币银票及支票的规则及银行的条款。所有项目的缴存均视乎最终结算,未收取的款项将不会累算利息。银行保留从顾客的户口扣除期后退还未付的项目连同往来银行或付款银行对其征收的任何征费及开支。

8.2  存入顾客衍生利息户口的款项,在银行确实收有关款项,又或 (如若适用) 银行收到有关付款银行发出汇款确认后 (以较迟发生者计) ,方开始计息。若上述之较迟发生者在任何办公日银行指定的截数日期后发生,则款项只会在下一个可就有关款项支付利息的办公日开始计息。

8.3  顾客可于由银行不时指定之银行分行及银行不时指定的其他银行的该等办事处进行存款。银行的授权代表亦可向顾客收取存款,但风险须由顾客承担。在任何其他银行的办事处进行存款的情况下,该存款将会由该()指定银行作为银行的代理人代为收取。但该银行为银行的授权代表收取款项将不会损害第8.18.2条的适用性。

8.4  银行可按其酌情权拒绝接受纸币或硬币存款存入顾客的户口。

8.5  若须就任何户口支付利息,利息将须以银行不时通知顾客的该基准计算。任何户口的任何借方结余均将以相同基准计算。

8.6  银行保留按其酌情权认为合适的方式,对任何户口的贷方结余征收存款收费或对大额现金或支票存款收取服务费。

 

9.   提款

9.1  提款只会在顾客有关户口有足够之结算金额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倘若在结算金额不足的情况下银行依然决定批准提款,银行亦毋须事先知会顾客或取其同意。顾客须支付银行因此引致的透支及以由银行不时决定的利率支付所有利息及收费。

9.2  顾客同意银行毋须为因兑换或转账限制、征收、非自愿转账(包括本一般条款第15.1(h)条所预期的)、战争、罢工或银行控制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因素而引致的减值或资金不足向顾客负任何责任,而银行之其他分行、附属机构或成员亦毋须为上述事项负责。银行亦可以顾客户口货币以外之其他货币付款予顾客。

9.3  顾客同意若转账款项,传送该款项之风险在各方面而言均完全由顾客独力承担,而银行不应就任何讯息传送中可能发生或任何邮件、电报、无线电报通讯或电报公司、 互联网服务供货商或银行、银行之通讯员、代理人或分销代理人或前述之任何雇员之误解而造成或因银行所不能控制之任何其他原因引致之任何毁坏、中断、遗漏、 错误、疏忽、错失、谬误或延迟负责。

9.4  顾客须于银行提出要求时就提存缴交有关之印花税、税收或手续费。

9.5  顾客可于银行不时指定之分行及银行不时指定之其他银行的该等办事处提取现金。在指定银行的办事处提取现金将由该()银行作为银行的代理人代为进行。

9.6  在不限制银行在任何附加条款项下的酌情决定权的原则下,顾客应按要求及时将资金存入银行,使银行能够清偿为顾客进行或将进行的交易而引致或将引致的任可债项,及应银行要求付还银行因此而引致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包括任何银行已经以其资金向机关(其定义见本一般条款第15.1条)支付应属于但当时并非本一般条款第15.1条所定义的已收取款项的任何金额)并结清任何借项余额。

9.7  银行有权 (但没有义务) 安排任何户口中款项进行货币兑换,以结清其为顾客进行或将进行的交易所引致或将引致的任何债项,或支付银行对顾客之责任,或安排出售证券或其他情况下所收到之金额进行货币兑换,以存入户口。

9.8  大额现金或以外币提款需事先由顾客通知银行并视乎银行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及有关的货币。银行保留权利在顾客未能提供银行认为满意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若银行对指示的真实性具任何怀疑时拒绝执行任何提款的指示。

9.9  银行有权按其酌情决定以下列任何方式或两种或以上组合的方式支付顾客从任何户口中提取的金额:

(a) 以有关户口的货币提供现金﹔

(b) 向顾客发出一张由银行签发并可于一所国外银行以有关货币兑现的支票,顾客并应向银行支付其指定的服务费﹔

(c) 在将有关金额按银行当时的买入价转换为港币后以港币现金或银行本票支付予顾客,顾客应向银行支付指定的服务费。

 

10.  一般信贷提供

10.1 为确保顾客履行本一般条款及附加条款及偿还其欠下银行任何性质及不论其为现在或将来、共同或个别、直接或间接、实际或或有之债务,顾客现以实益拥有人之身份 以第一固定押记将其于该等户口之权利、所有权及利益、其衍生的利息、股息及有关利益以及其他由银行代其管有之资产抵押予银行及给予银行第一优先抵押利益。 上述抵押属持续性抵押,即使顾客被清盘、与他人达成债务重整协议、无偿债能力、进行破产管理、破产、死亡、出现其他类型之无行为能力,又或顾客实时结清户 口或提取款项,抵押仍然全力生效。此抵押为一项新增的抵押,并不取代亦不应与银行现有或将有之其他抵押、担保、弥偿权利或保偿合并,或对以上各项作出任何 影响。

       若顾客未能遵守此等一般条款或任何其他附加条款或未能向银行支付及履行任何债项及责任,银行可不再提出还款要求、法律程序或任何其他行动,随时以银行认为合 适的方式变现、处置或出售顾客在银行的任何户口的任何资产及由银行为顾客保存的任何其他资产,以用作偿还及履行顾客对银行的任何债项及责任,而不受任何申 索或其他权利所影响。银行毋须就顾客因该变现、处置或出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负责,不论该损失因任何理由导致,亦不论是否可以或可能透过延迟或提前变现、处置或出售日期而取得较佳价格。

10.2 除非及直至顾客完全及无条件地清还其结欠银行之所有,不论为任何性质、为现在或将来、共同或个别、直接或间接、实际或或有的债项及债务,顾客将无权从其顾客户口提取款项或银行管有之任何资产。

10.3 顾客同意不会于其欠付银行债项 (现在或将来、共同或个别、直接或间接、实际或有性质的债项) 期间,将其于银行之户口之任何部分或由银行管有之任何资产或出售此等资产所得的收益抵押、转让、变买、转移或使其负上产权负担或赋予任何第三方上述资产之权利。

10.4 顾客不可撤回地委派银行作为其代理,并以其名义或以其他方式代表顾客签署、交付、完成及作出所有规定或银行认为合适以根据此等条款履行其任何职务及赋予之抵押文件、行为及事项。顾客追认及同意确定及追认任何委托人可合法履行或签署之文件、行为及事项。

 

11.  户口之联系

11.1 顾客可视乎银行的同意,要求银行将以下任何户口联系: (a) 顾客为单一持有人之所有户口; (b) 全部由顾客与他人共同持有,而顾客本身或任何构成顾客的人士为授权签署人可单独操纵之户口。

11.2 任何户口根据第11.1条一经联系,有关联系户口之任何授权签署人或个人密码持有人均可使用各联系户口及从联系户口进行提款或转账,即使其本身并非为提款或转账的支账户口之授权签署人或个人密码之持有人。

11.3 顾客接纳银行提供户口联系服务乃为使顾客对其户口及资金的处理有更大灵活性及更佳的管理。银行不会为由户口联系而衍生之损失、资金提取、投资或户口资料之披露而负上责任,除非此损失、资金提取、投资或户口资料之披露直接及主要因银行方面的疏忽或故意过失而引起

 

12.  负债

12.1 由银行所发出列明顾客到期须支付银行之金额或利率、汇率及于指定时间之证券价格就所有用途 (包括用于法律程序之用) 均为最终及不可推翻的。

12.2 银行可委托收账公司收取任何顾客欠付银行之任何逾期款项。顾客须就银行支付该等收账公司之所有合理费用及收费弥偿银行。

12.3 顾客于信贷期限内在还款或供款方面有任何困难应尽快通知银行。

 

13.  投资及其他数据

13.1 顾客要求银行不时接触顾客,以提供顾客感兴趣之金融、投资及其他数据或投资机会。顾客明白:

(a) 银行无须向顾客提供任何投资资料;即使银行提供该等资料,并不代表银行作为投资顾问;

(b) 提供予顾客之任何资料或建议均源于银行认为可靠的数据源;然而,银行并不会为该等数据或建议之真确性、时间性、完整性或可靠性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

(c) 顾客从银行收到任何资料或建议后,将按其个人酌情权决定是否进行任何投资;

(d) 银行对顾客在收到数据或建议后进行之任何投资之结果或表现均不作出任何陈述及保证。

13.2 在任何情况下,银行均不会对顾客使用或依靠银行提供之任何数据或建议所引起或有关之任何损失、损害、开支及费用而负上责任,除非此损失、损害、开支及费用直接及主要因银行方面的疏忽或故意过失而引起

13.3 由银行所报之任何汇率、利率、证券价格或类似性质之其他数据均只供顾客参考用。除非银行已确认已进行有关交易,否则上述之资料对银行不会构成约束力。

13.4 如果提供报告和数据会违反任何政府或管理当局任何法律或规定或要求或指示 (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银行将毋须提供该等报告和资料。

13.5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否则银行将不会为顾客提供任何酌情管理服务。

13.6 顾客声明及保证其本人是所有投资交易之主事及最初负责为发出指示负责之人士,亦是获取及承担投资交易之商业及经济利益及风险之人士。顾客承诺若其并非与投资交易有关之该位人士,除非其已向银行提供有关人士之全名、地址及联络数据,否则其将不会要求银行进行该投资交易。

 

14.  于互联网或其他媒介提供的数据

      在不损害第13.1条之情况下,就银行在互联网或其他媒介上提供之任何数据,顾客同意如下:

(a) 该等数据可能不准确、不正确、过时或不完整;

(b) 该等资料并不构成游说顾客购买或出售任何证券、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其他投资;

(c) 顾客通过银行之任何网址所提供之联系进入其他网址均须自行承担风险。银行对于该等网址所载任何数据之准确性、时限、完整性或可靠性均不会作出任何保证。

(d) 任何银行网址之数据及内容存在之所有权 (包括版权) 均为银行之独有财产;在未得到银行之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可再造、派发或刊登该等资料。

 

15.  个人资料

15.1 提供数据

(a) 顾客必须在银行不时要求下,以银行要求的形式及时限内,向银行提供其个人讯息,并在银行合理要求下,以该形式及在该时限内,提供任何同意人的个人讯息。该等资料是银行提供其设施及服务予顾客或银行及任何银行集团公司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所必须的。在此等条款内,

i.  个人讯息 指: (i) 当顾客及任何同意人为个人时,其全名、香港身份证/护照号码、出生日期及地点、住址及邮件地址、联络数据 (包括电话号码) 、任何税务编号、社会保障号码、国籍、居住权、税务居住权及银行可能合理要求有关顾客及任何同意人的其他资料; (ii) 当顾客及任何同意人为法团/实体,其成立日期及地止、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税务编号、税务状况、税务居住权及银行可能合理要求有关顾客、同意人及其各自的大股东、控权人士及实益拥有人的其他数据。

ii.同意人 指顾客及顾客以外对顾客任何户口内的款项享有实益权益或经济利益的任何人、独资经营、合伙经营、法人团体、信托或其他实体(人士)。 为免生疑问,此字汇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股东或职员、合伙经营中的合伙人、独资经营者、受托人、财产授予人或信托的保护人或受益人、指定户口的户口持有 人、指定付款的受款人、顾客的大股东、控权人士、或实益拥有人、顾客的代表、代理人或代名人、或与顾客存有按银行独有酌情权认为与其与银行之间的关系相关 的关系的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 就前述句子而言,大股东包括任何有权享有一个实体多于10%的盈利或资本或一个实体多于10%的股份或实益权益的人。

iii.  “适用法律及法规” 指就下列各项银行需遵从的责任﹕(i) 任何适用的本地或海外法律、条例、法规、规例、要求、请求、指引及操作守则,不论是否与两个或以上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或监管机关之间的跨政府协议有关;及 (ii)银行(或任何银行集团公司)与任何国家、州或地方政府及其任何政治分部、在香港或海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机构、机关、部门(属司法或行政)、监管或自我监管组织、执法机关、法院、中央银行或税务机关(“机关”) 之间的任何协议。

(b) 如顾客及任何同意人(如适用)的个人讯息有任何更改或增补,顾客必须及时通知银行有关更改或增补 (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有关更改或增补日起计的三十天内)

(c)  顾客必须填妥、签署及作出并(如适用) 促使任何同意人填妥、签署及作出,银行为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的目的而不时合理要求的与顾客在本一般条款第15.1(a)-(d)条下的责任有关的该等文件及事项。

(d) 顾客同意如银行合理认为对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方面为恰当,银行可直接要求任何同意人(而在此情况下顾客将促使有关同意人)提供或确认其个人讯息是否准确。

        披露资料

(e) 顾客同意任何银行集团公司(包括银行在内)及银行或任何银行集团公司所选择为其提供服务的任何第三方(第三方服务供货商)可为确保银行或任何银行集团公司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而在任何时候(不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在本合约终止之前或之后)使用、保留及向任何机关披露其及任何同意人的税务数据(即使有关税务数据可能会被转移至未有妥善订立充足的个人资料私隐法律的司法管辖区)。为免生疑问,顾客免除,并在银行合理要求下同意促使任何同意人免除,任何可能会阻碍银行或任何银行集团公司或第三方服务供货商以前述方式使用、保留及披露税务数据的能力的任何适用限制。在此等条款内,

i.   税务资料 就顾客及任何同意人而言,指: (i) 直接或间接关于顾客及任何同意人的税务状况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及银行可能不时要求或顾客及任何同意人可能不时提供的随附结单、宽免及同意) (ii)顾客及任何同意人的个人讯息;及 (iii)户口资料;及

ii.  户口资料指与顾客的任何户口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号码、户口结余或价值、收款总额、 提款及向该等户口存入或从该等户口提取的款项。

(f)  顾客须就其向银行集团公司(包括银行在内)及任何第三方服务供货商提供同意人的税务数据及前述各方使用、保留及披露该税务数据,取得或(视乎情况而定)已取得各同意人的同意。

(g) 顾客同意如银行合理认为对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方面为恰当,银行可直接要求任何同意人同意本一般条款第15.1(e)条所述的使用、保留及披露/或免除适用于前述的使用、保留及披露的任何限制,而在此情况下顾客将促使有关同意人予以同意/或免除

未能提供数据

(h) 顾客未能向银行提供本第15.1条所提述的数据可导致银行不能为顾客提供任何设施或服务。尽管本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内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顾客同意:

i.   如顾客未能遵从其在本一般条款第15.1(a)-(g)条下的责任;

ii.  如任何同意人未能遵从银行在本一般条款第15.1(a)-(g)条中的规定;

iii. 如个人讯息(不论是顾客或任何同意人的个人讯息)不准确、不完整或未有被及时更新;或

iv. 银行或任何银行集团公司按适用法律及法规要求向机关披露顾客及/或任何同意人的税务资料的能力因任何理由受阻(因香港法律要求或其他原因)银行可随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银行全权酌情决定为确保银行及任何银行集团公司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而必须采取的行动:

(1) 从向顾客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或从顾客的任何户口中,扣减或预扣款项,有关扣减或预扣金额是为遵照适用法律及法规,就预扣税、入息税、增值税、任何物业出售或处置税、征税或任何其他合法收取款项,而需扣减或预扣的金额(已收取款项),并向机关支付该等已收取款项或在适用法律及法规所准许的情况下,以托管形式持有该等已收取款项,而在任何情况下,银行将没有义务向顾客补足或补偿该等已收取款项;

(2) 封锁或冻结顾客的户口、将银行在顾客的任何户口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权益及责任或该等户口内的任何款项转移给任何银行集团公司、及/或向顾客发出通知完全或部分结束顾客的任何户口及终止与顾客的银行关系;

(3)  (在顾客的户口结束前或后)向有关机关提供为确保银行及银行集团公司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所需的关于顾客及/或任何同意人的税务资料 (即使有关税务资料可能会被转移至未有妥善订立充足的个人资料私隐法律的司法管辖区);及

(4) 采取任何必需或对银行有帮助的行为,以执行银行在本一般条款第15.1(h)条下的任何权利。

15.2 若顾客为个人,其可于任何时间根据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 (a) 联络银行的个人资料客户主任并在支付银行征收之费用后取得顾客之个人资料; (b) 在出示银行认为满意之证据下要求银行更改有关顾客任何不准确之资料;(c) 确定银行有关个人资料银行之政策及惯例; (d) 要求银行通知顾客银行一般向信用参考公司提供之数据项及在顾客未能还款时向收账公司提供之数据; (e) 要求银行向顾客提供进一步之资料以向有关之信用参考公司或收账公司提出取阅及更改有关资料之要求;及 (f) 在不收取费用下要求银行停止使用顾客之个人资料作推广之目的。

15.3 银行将不时向顾客发出有关顾客资料之顾客通知。最新版本的通知亦不时会刊登于银行的网页中。在不影响本一般条款第15.1条的情况下及除该条款之外,银行可使用顾客之数据作不时列于该通知所列之目的及向该通知内不时所列之人仕披露有关之资料。

15.4 在不影响本一般条款第15.1条的情况下及除该条款之外,顾客同意银行可向已发出或建议发出保证或第三方抵押以保证顾客债务之任何人士提供一份证明获保证或抵押责任之合同或合同撮要、向顾客发出之正式逾期付款催邀书、月结单、确认书及有关顾客,而银行认为合适的其他资料。

15.5 顾客在向银行提供其咨询人姓名及其他个人资料前需先取得该咨询人之事先同意。

 

16.  联名及合伙人户口

16.1 就有关由两位或以上人士名义开立之户口而言 (a) 联名户口持有人就有关该户口之所有协议、义务、权力、权利及债务须为共同及各别承担; (b) 在任何联名户口持有人逝世时,该户口之贷项结余 (若有) ,及联名户口持有人以联名形式持有之任何种类之投资及财产在适用法律未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归其他尚存者所有;(c) 贷项结余及户口中之所有财产应由顾客以联权共有人之身份持有。

16.2 若顾客为合伙人,(a) 每位组成顾客人士均需为顾客之所有协议、义务、权力、权利及债务须为共同及各别地承担责任;(b) 尽管由于逝世、清盘、退休、伤残或加入新合伙人而影响顾客的章程、名称或成员或发生任何其他事件解散合伙人或以其他方式影响顾客根据一般条款及任何附加条款中之责任,此等条款须继续对顾客具约束力;(c) 由于逝世或其他原因令致任何合伙人停止成为顾客合伙之成员,银行可在没有收到顾客或组成顾客之任何人士、组成顾客之任何人士之遗产代理人或信托人之相反指示下,当作当时尚存或继承之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有全权经营合伙之业务。

 

17.  终止服务

17.1 若顾客之任何户口结余维持少于银行所定的最低结存限额,又或银行不满其运作情况,则银行有权在发出事先通知后取消该户口而毋需给予任何原因。银行亦可事先通 知顾客,但在毋需给予任何原因的情况下取消任何顾客的户口或终止任何服务。如有需要,有关通知可立即生效。为免生疑问,顾客确银行极可能只会在特殊情况下行使该权利,例如以预防犯罪或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顾客户口被取消后,(除本一般条款第15.1(h)另 有说明外)银行可从该户口结余中扣取有关的收费(包括银行已经以其资金向机关支付应属于但当时并非已收取款项的任何金额)后将余额以支票,或若该户口包含单位信托基金、互惠基金及证券投资,将该等投资的证书,寄送其得知该顾客之最新地址。此后,银行将不再就该户口对顾客付上责任。

17.2 若顾客未能符合银行所不时订明适用于所有具备一特定身份的顾客之条件,银行可随时宣布终止顾客该身份。在顾客的特定身份被终止的情况下,顾客应无权享有银行一般具备该特定身份之顾客提供之权利。尽管顾客该身份已被终止,顾客仍可继续使用银行根据综合章则及条件而向其提供之任何设施或服务。

 

18.  通讯

18.1 任何顾客给予之指示或通知将待银行确实收到后方为生效,且为不可撤回。

18.2 若任何规定由银行向顾客发出之通知、通讯、确认书或结单已注明由顾客或组成顾客之任何一位人士或顾客之任何授权代表收件并寄往收件人最后为人所知之地址、电邮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目的地,则视为已经发出;银行派专人交付之任何通知、通讯、确认书或结单在交付时须视为已经发出;而由银行从预支邮费信件或速递服 务方式发送之任何通知、通讯、确认书或结单在邮寄后须视为已实时发出;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情况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介发出之任何通知、通讯、确认书或结单在传送时须视作已经发出。

18.3 顾客将就月结单、确认书、通知或通讯应送往之地址、电邮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目的地有任何更改时实时以书面通知银行;而该等更改须妥为存入银行之记录后方为有效。

18.4 顾客同意银行可以任何电子方式向其发送任何结单、确认书、通知或通讯。

 

19. 代存保留邮件服务

若银行同意向顾客提供代存邮件服务,顾客应授权银行代表顾客接收及代存所有寄送予顾客之通知书、通讯、确认书及结单,直至顾客或顾客之授权代表提取为止。银 行可以其认为合适之方式处置顾客在银行不时订定的期间内未有提取之任何通知书、通讯、确认书及结单。顾客接受代存邮件服务之所有后果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延迟、失误、欺诈或伪冒之风险。顾客兹就与之有关之所有申索、损毁、索偿、诉讼、费用及损失对银行作十足弥偿,除非此申索、损毁、索偿、诉讼、费用及损失 直接及主要因银行方面的疏忽或故意过失而引起

 

20. 杂项

20.1 若载于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之一项或超过一项条款在任何适用法律下于任何方面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载于此等条款之其余条文在任何方面均不会受到影响或损害。

20.2 (a) 一般条款及任何适用的附加条款对银行、顾客及其个别承继人、银行于一般条款及附加条款下的部份或全部权利或义务的获准受让人 (遵从第20.2条的规定获准转让的受让人) ,均具约束力。

             (b) 顾客不可转让或转移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下之所有或任何权利或义务。

(c) 在不影响银行在本一般条款第15.1(h)条下的权力的情况下及除该等权力外,银行可转让所有或部份一般条款下银行之权利、利益及责任予其认为合适的该 () 人士,并向潜在之承让人或任何建议就有关上述事项与银行达成合约安排之任何其他人仕披露银行认为为了上述合约安排目的而合适披露有关顾客之资料。

20.3 银行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有关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之权利、权力或特权均不当作为放弃,或单一或部份行使、执行或放弃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均不会妨碍银行进一步行使、执行、或行使或执行根据此等条款之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

20.4 顾客兹同意于任何时间及不时在其支付费用下实时签署、盖印或交付所有进一步之文件,及采取所有必须或银行要求以履行一般条款或任何适用附加条款之目的所有进一步行动。

20.5 若一般条款、任何附加条款或其他银行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之英文及中文版本有任何意义差歧,须以英文版本为准。

20.6 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内并无载有任何条文规定银行提供或继续任何银行设施、其他融通或服务予顾客。银行可向顾客发出合理的事先通知终止此等条款。任何附加条款的终止不会终止一般条款,但一般条款的终止将自动终止所有适用的附加条款。

20.7 若顾客选择使用其图章或印章代替或附加于签署之外以操作其任何户口,顾客必须承担由此引起之所有风险及损失之全部责任。特别是,银行并无责任确保指示所列的图章或印章的尺寸与银行就相关户口所保存的式样相同。若图章或印章遗失,顾客亦必须向银行报告。

20.8 银行及顾客应在任何时间对一般条款保密(除非顾客因遵守本一般条款第15.1条的规定而须通知任何同意人有关银行在该条下的权力)。在不影响本一般条款第15.1条的情况下及除该条款之外,顾客同意若任何政府或规管机构要求,银行可向其提供有关顾客的资料、银行按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提供的服务及顾客资产的资料,以协助调查。

20.9 鉴于银行承诺会就一般条款或任何适用于顾客使用的设施或服务的附加条款的重大更改,或一般条款或任何适用附加条款所列的主要业务地址之更改通知顾客,顾客承诺会立即(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有关更改或增补日起计三十天)以书面通知银行其不时向银行提供之资料的任何更改或增补。

20.10顾客应负责就根据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进行或结算的任何交易(包括任何已收取款项或任何银行已经以其资金向机关支付应属于但当时并非已收取款项的任何金额)向任何有关部门 (不论是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 进行必要的一切存盘、纳税申报和报告及支付所有未付的缴款、税项、进口税、征税或关税,或由根据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提供的各项服务引起或与此有关的任何其他责任或款项,包括就转让任何证券的任何印花税。

20.11银行在向顾客提供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项下规定的各项服务时,愿以其就本身财产所持的同等谨慎态度处理,但在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另有规定除外。

20.12银行可在与顾客获提供的任何设施或服务有关的任何文件正本获处理后将之销毁。银行以缩微胶卷、扫描或其他纪录方式保存的该等文件应为最终及对顾客具约束力。银行亦可在其认为恰当的该段期间后将以缩微胶卷、扫描或其他纪录方式保存的该等文件销毁。

 

21.  转授

21.1 银行可按其酌情权委任任何其他人士作为其代名人或代理以代表银行履行任何职务,及转授根据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赋予之权力予该等人仕,并无须就由于任何该等人士之任何行为、遗漏作为、疏忽或错误而负上责任,惟银行在委派该等人士时必须小心谨慎尤如为其业务聘请雇员一样。

21.2 在不影响本一般条款第15.1(e)条的情况下及除该条款之外,银行获授权披露有关顾客或顾客使用任何服务之数据予银行委派向其提供服务之任何其他人士 (包括大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成员) ,但有关披露必须是为有关人士向银行提供服务所需的。

21.3 顾客确认银行可不时与第三方服务供货商或其任何关连公司,就其运作及功能之某部份作出外判安排。银行会就其作出任何其他涉及向服务供货商透露顾客数据之重要外判安排知会顾客。


22. 修改

银行可于任何时间在给予事先通知予顾客后删除、替代、增加或更改一般条款之任何条文(包括任何适用之费用或收费)。银行亦可于任何时间在给予正使用有关设施或服务的顾客后删除、替代、增加或更改任何附加条款之任何条文(包括任何适用之费用或收费)

 

23. 管治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23.1 一般条款及任何特别条款须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之法律所管治,并据其解释。

23.2 每项交易,其投资或文件均受限于进行上述事项之地点之司法管辖区之法律,及所有有关之政府及其他监察团体及代理之规则、规例、指引、政策及指示。

23.3 顾客兹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之非独有可法管辖权所管辖。

 

    

 

设施及服务                                                              附加条款

 

储蓄户口                                                                储蓄户口附加条款

 

通知及定期存款                                                       通知及定期存款附加条款

 

支票户口                                                                支票户口附加条款

 

 

储蓄户口附加条款

1.  顾客可以银行接受的货币为单位开立一个或多个储蓄户口。该等储蓄户口可为存折储蓄户口或结单储蓄户口。

2.  每个储蓄户口的首次存款不可少于银行不时订定的最低金额。若储蓄户口于开立日后银行定订的期间内终止,银行可收取其决定的服务费。

3.  利息将按银行就储蓄户口的货币单位不时公布的利率及有关储蓄户口的每日结余累算并每月存入储蓄户口内。

4.  提款不可以支票形式进行。

5.  顾客可于银行提供有关服务的营业时间,在银行的任何分行出示相关存折连同银行所规定的提款单从存折储蓄户口中提款,该提款单应填妥并由顾客或顾客就相关户口委任的该数目的授权签署人以相关存折中所指定的该 () 签署式样签妥。

6.  顾客可于银行的营业时间,在银行的任何分行出示书面指示或银行所规定的提款单从结单储蓄户口中提款,该提款单应填妥并由顾客或顾客就相关户口委任的该数目的授权签署人以相关户口的委托书中所指定的该 () 签署式样签妥。

7.  银行保留权利在从任何储蓄户口提取任何款项前,要求出示顾客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8.  银行有权对以外币为单位的现金、支票、银票、付款凭单或其它金融票据进行的提款或存款收取费用。

 

通知及定期存款附加条款 

1.  顾客可以银行及顾客在设立有关存款前双方同意的货币、本金金额及利率及 (在定期存款的情况下) 到期日设立一项或多项通知存款或定期存款。

2.  除非银行与顾客另行协议,否则定期存款的利息将按银行与顾客在设立该存款前同意的利率及本金金额从存款日起直至到期日 (但到期日不计算在内) 计算利息。

3.  通知存款的利息将按银行不时订定的通知存款利率及其本金金额每日累算利息。银行可不时更改通知存款利率而无需事先通知顾客。

4.  顾客可在向银行发出事先通知后提取通知存款,通知应在银行就有关通知存款订定的提款通知期间前发出。

5.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并按银行提出的条款 (包括支付罚金及/或没收利息) 进行,否则定期存款在到期日前不可提取。若定期存款的到期日为银行并不接纳或执行续期或提取指示﹙包括但不限于提及转拨有关款项﹚的日子,有关的续期或提取指示将于下一个可执行有关指示的办公日﹙定义见一般条款﹚执行。

6.  若银行在任何定期存款的到期日或之前未有收到任何提款的指示,银行可以 (但无责任) 将有关存款按已到期的存款的条款,但利率为银行在再续期时的现行利率进行续期。若银行在该情况下对定期存款进行续期,银行会将到期存款的本金及利息用作设立 续期存款。若银行在该情况下不对定期存款进行续期,则利息将以银行不时就相关货币提供的通知存款利率在到期存款的本金上累算。

 

支票户口附加条款

1.  顾客可以港币为单位开立一个支票户口,在银行同意下,顾客亦可以银行同意的货币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开立其他支票户口。除非另有列明,本附加条款的条文将适用于所有支票户口。

2.  每个支票户口的首次存款不可少于银行不时订定的最低金额。

3.  银行会按顾客的指示将支票簿送交顾客本人、指派其送信员送交顾客、通过邮递或其他方式寄往顾客的地址或顾客指定的其他地址,顾客须承担支票簿送递的风险。

4.  顾客应将支票簿在任何时间存放于安全及稳妥的地方。若顾客发现遗失任何已签发的支票、空白的支票或支票簿,顾客应立即通知银行。空白的支票不应给予任何其他人仕。顾客亦不应预先签署空白的支票。

5.  顾客在签发支票时应小心行事,以防更改及防止欺诈或伪造。所有支票应以中文或英文并以不褪色墨水或原子笔书写,金额及数字应尽量靠左填写以避免留下空位。在以字体写上的金额结尾应加上「整」字。

6.  任何经更改的支票将不获接受,除非发票者在更改附近签名作实。

7.  顾客明白「不记名」支票可支付予支票持有人而「抬头」支票只可支付予支票中所列的受款人。此外,划线支票只可通过银行户口兑现。因此,以投寄或其他方式送递支票,必须将「或持票人」字眼删去,并将支票划线。

8.  银行有权退回任何填写不当的支票、经擅自涂改的支票、日期为超过要求兑现日期六个月的支票。

9.  任何停止兑现支票的要求或指示必须在银行兑现该支票前连同银行所要求的详情(如支票号码、支票金额、收款人及支票日期)按一般条款第2.1条提出。银行有权就每项停止兑现支票的要求或指示收取其决定的手续费。

10. 除非银行另行决定否则支票户口将不会收取任何利息。

11. 银行提供的支票为银行的资产。

12. 由顾客所开出并已获支付的支票,在以电子形成予以记录后,可由代收银行或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保留,保留期为与结算所操作有关的规则所列明的期间,而在该期间之后,该等支票可被销毁。银行获授权与代收银行、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及其他人士订立合约以反映前述安排。

13.   如某一支票户口的付款总额超逾有关当局所厘订的每日上限,银行可按其不时决定的计算基准向该户口收取手续费

14. 顾客知悉支票户口所存的某一种货币的结算及交收系统﹙如适用﹚,会依据不时修订的结算所规则以及所有与该货币有关的相关政府及其他监管组织及机构的操作程序运作。

15. 顾客同意,对于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真诚地或由交收机构、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参与行成员,或任何其他人士在结算所或货币结算设施或其任何部份的管理、营运或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收机构、货币结算设施或任何成员的终止及/或 暂停﹚方面所作出或遗漏作出的任何事宜而直接或间接不论以何形式引起或导致,亦不论类型或性质为何的任何申索、损失、损害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损失、 丧失业务机会、利润损失、特别、间接或相应产生的损失﹚﹙即使香港金融管理局已知道或理应已知道可能存在该等申索、损失、损害或费用﹚,香港金融管理局对 任何人士无须负上任何法律责任。

16. 在不违反本附加条款第 15 条 的情况下,顾客同意,对于因香港金融管理局根据不时修订的结算所规则及所有与某一货币有关的相关政府及其他监管组织及机构的操作程序所发出的任何同意、通 知、意见或批核而直接或间接不论以何形式引起或导致,亦不论类型或性质为何的任何索偿、损失、损害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损失、丧失业务机会、利润损 失、特别、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香港金融管理局对顾客或其他人士并无任何责任,或招致任何法律责任,即使香港金融管理局已知道或理应已知道可能存在该 等索偿、损失、损害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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