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时间: 2014年07月01日
由2014年7月1日起(「生效日」),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银行」)的综合章则及条款将作以下主要修订:
1. 增加:
“15.1 提供数据
(a) 顾客必须在银行不时要求下,以银行要求的形式及时限内,向银行提供其个人讯息,并在银行合理要求下,以该形式及在该时限内,提供任何同意人的个人讯息。该等资料是银行提供其设施及服务予顾客或银行及任何银行集团公司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所必须的。在此等条款内,
i. “个人讯息” 指: (i) 当顾客及任何同意人为个人时,其全名、香港身份证/护照号码、出生日期及地点、住址及邮件地址、联络数据 (包括电话号码) 、任何税务编号、社会保障号码、国籍、居住权、税务居住权及银行可能合理要求有关顾客及任何同意人的其他资料; (ii) 当顾客及任何同意人为法团/实体,其成立日期及地止、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税务编号、税务状况、税务居住权及银行可能合理要求有关顾客、同意人及其各自的大股东、控权人士及实益拥有人的其他数据。
ii. “同意人” 指顾客及顾客以外对顾客任何户口内的款项享有实益权益或经济利益的任何人、独资经营、合伙经营、法人团体、信托或其他实体(“人士”)。 为免生疑问,此字汇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股东或职员、合伙经营中的合伙人、独资经营者、受托人、财产授予人或信托的保护人或受益人、指定户口的户口持有 人、指定付款的受款人、顾客的大股东、控权人士、或实益拥有人、顾客的代表、代理人或代名人、或与顾客存有按银行独有酌情权认为与其与银行之间的关系相关 的关系的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 就前述句子而言,“大股东”包括任何有权享有一个实体多于10%的盈利或资本或一个实体多于10%的股份或实益权益的人。
iii. “适用法律及法规” 指就下列各项银行需遵从的责任﹕(i) 任何适用的本地或海外法律、条例、法规、规例、要求、请求、指引及操作守则,不论是否与两个或以上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或监管机关之间的跨政府协议有关;及 (ii)银行(或任何银行集团公司)与任何国家、州或地方政府及其任何政治分部、在香港或海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机构、机关、部门(属司法或行政)、监管或自我监管组织、执法机关、法院、中央银行或税务机关(“机关”) 之间的任何协议。
(b) 如顾客及任何同意人(如适用)的个人讯息有任何更改或增补,顾客必须及时通知银行有关更改或增补 (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有关更改或增补日起计的三十天内)。
(c) 顾客必须填妥、签署及作出并(如适用) 促使任何同意人填妥、签署及作出,银行为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的目的而不时合理要求的与顾客在本一般条款第15.1(a)-(d)条下的责任有关的该等文件及事项。
(d) 顾客同意如银行合理认为对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方面为恰当,银行可直接要求任何同意人(而在此情况下顾客将促使有关同意人)提供或确认其个人讯息是否准确。
披露资料
(e) 顾客同意任何银行集团公司(包括银行在内)及银行或任何银行集团公司所选择为其提供服务的任何第三方(“第三方服务供货商”)可为确保银行或任何银行集团公司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而在任何时候(不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在本合约终止之前或之后)使用、保留及向任何机关披露其及任何同意人的税务数据(即使有关税务数据可能会被转移至未有妥善订立充足的个人资料私隐法律的司法管辖区)。为免生疑问,顾客免除,并在银行合理要求下同意促使任何同意人免除,任何可能会阻碍银行或任何银行集团公司或第三方服务供货商以前述方式使用、保留及披露税务数据的能力的任何适用限制。在此等条款内,
i. “税务资料” 就顾客及任何同意人而言,指: (i) 直接或间接关于顾客及任何同意人的税务状况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及银行可能不时要求或顾客及任何同意人可能不时提供的随附结单、宽免及同意); (ii)顾客及任何同意人的个人讯息;及 (iii)户口资料;及
ii. “户口资料” 指与顾客的任何户口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号码、户口结余或价值、收款总额、 提款及向该等户口存入或从该等户口提取的款项。
(f) 顾客须就其向银行集团公司(包括银行在内)及任何第三方服务供货商提供同意人的税务数据及前述各方使用、保留及披露该税务数据,取得或(视乎情况而定)已取得各同意人的同意。
(g) 顾客同意如银行合理认为对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方面为恰当,银行可直接要求任何同意人同意本一般条款第15.1(e)条所述的使用、保留及披露及/或免除适用于前述的使用、保留及披露的任何限制,而在此情况下顾客将促使有关同意人予以同意及/或免除。
未能提供数据
(h) 顾客如未能向银行提供本第15.1条所提述的数据可导致银行不能为顾客提供任何设施或服务。尽管本一般条款或任何附加条款内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顾客同意:
i. 如顾客未能遵从其在本一般条款第15.1(a)-(g)条下的责任;
ii. 如任何同意人未能遵从银行在本一般条款第15.1(a)-(g)条中的规定;
iii. 如个人讯息(不论是顾客或任何同意人的个人讯息)不准确、不完整或未有被及时更新;或
iv. 银行或任何银行集团公司按适用法律及法规要求向机关披露顾客及/或任何同意人的税务资料的能力因任何理由受阻(因香港法律要求或其他原因),银行可随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银行全权酌情决定为确保银行及任何银行集团公司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而必须采取的行动:
(1) 从向顾客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或从顾客的任何户口中,扣减或预扣款项,有关扣减或预扣金额是为遵照适用法律及法规,就预扣税、入息税、增值税、任何物业出售或处置税、征税或任何其他合法收取款项,而需扣减或预扣的金额(“已收取款项”),并向机关支付该等已收取款项或在适用法律及法规所准许的情况下,以托管形式持有该等已收取款项,而在任何情况下,银行将没有义务向顾客补足或补偿该等已收取款项;
(2) 封锁或冻结顾客的户口、将银行在顾客的任何户口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权益及责任或该等户口内的任何款项转移给任何银行集团公司、及/或向顾客发出通知完全或部分结束顾客的任何户口及终止与顾客的银行关系;
(3) (在顾客的户口结束前或后)向有关机关提供为确保银行及银行集团公司遵从适用法律及法规所需的关于顾客及/或任何同意人的税务资料 (即使有关税务资料可能会被转移至未有妥善订立充足的个人资料私隐法律的司法管辖区);及
(4) 采取任何必需或对银行有帮助的行为,以执行银行在本一般条款第15.1(h)条下的任何权利。
以上修订主要是:
让银行可采取必要步骤,以遵守适用的法律及法规(该等步骤可包括向相关机关披露阁下的数据、要求阁下提供进一步数据、(及假若阁下未能提供进一步数据)从阁下账户代扣金额、停止向阁下提供某设施或服务及/或取消阁下的账户)。
阁下有权通知银行终止阁下所有的账户,藉此拒绝接受上述综合章则及条款的修订。若阁下于生效日或以后仍保留任何账户及/或继续使用银行的有关服务,则上述之修订对阁下具有约束力。请注意,若阁下不接受上述综合章则及条款之修订,银行将未能继续为阁下提供有关账户或服务。如阁下有任何疑问,请于办公时间内联络银行的分行职员或致电400 882 8893查询。
附件:《综合章则及条款》
2014年6月30日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