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大新银行(中国)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有关要求,现就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适用范围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房贷”)。
二、 利率定价调整规则
(一) 存量房贷利率加点值高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款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时,客户可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重新约定的加点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重新约定时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情况等因素确定。
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贷款平均利率-上季度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二)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选择按3个月、按6个月、按12个月重定价。存量房贷调整重定价周期后,原贷款合同每年1月1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确定的对应月份的1日为重定价日;以贷款发放日对月对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和贷款发放日期确定的对应日为重定价日。贷款存续期间内仅可调整一次重定价周期。
(三)对于固定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需先向我行申请转成浮动利率,以最近一个月LPR转换为加减点形式,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再申请按上述规则进行利率定价调整。利率定价方式转换后,重定价日为定价转换申请日,客户不可以再申请转回固定利率定价。
(四)上海、深圳等地区的二套房贷,如符合“二套转首套”房贷条件的,客户可向我行申请“二套转首套”,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转成首套房贷,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进行利率调整。“二套转首套”要求以当地政策为准。
三、 办理方式
(一)自2024年11月4日(含)起,客户可通过贷款经办行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调整利率加点值,如符合利率调整条件,我行审核通过后将予以调整。
(二)自2024年11月15日(含)起,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可通过贷款经办行提出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符合条件的,我行审核通过后将予以调整。
四、温馨提示
(一)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关注人民银行发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贷款利率,如符合调整条件,可向我行提出申请。
(二)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及重定价周期调整有疑问,请及时联系贷款经办行或我行客户服务热线4008828893。
(三)利率定价调整,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和短信,谨防各种形式的诈骗,保障财产和信息安全。
(四)如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请及时前往我行网点更新。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行的大力支持。
特此公告。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