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时间: 2014年09月18日
1.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2.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根据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受教育权”等六项权利。
(1)安全权:“新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新消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选择权:“新消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新消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索赔权:“新消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受教育权:“新消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除此以外,“新消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3.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产生金融消费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途径解决:一是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二是向该金融机构或上级机构投诉;三是请求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调解;四是向该金融机构所在地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五是根据与该金融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六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产生金融消费争议时,原则上先向金融机构投诉,金融机构对投诉不予受理或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受理,或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4.国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
目前,国内共有四家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分别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中国银监会银行业消费权益保护局、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受理的投诉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部门应当受理、处理的金融消费纠纷的范围为: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投诉;涉及跨市场、跨行业类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消费者投诉。
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受理的投诉如下: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事由的;投诉人与被投诉金融机构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已经就投诉事项进行过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书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