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82-8893
网上银行

扫一扫
关注大新银行(中国)微信

首页 > 零售银行 > 

网上银行章程

 

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业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中国”或“本行”)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维护客户与银行的合法权益,保障网上银行系统的安全有效运行,为客户提供快捷、安全、方便的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凡是在大新中国网上银行办理业务的客户及大新中国各分支机构,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大新中国网上银行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可以办理查询、转账等各种金融业务。

第四条  在大新中国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客户均可向大新中国受理网点申请注册使用网上银行系统。网上银行个人客户分为普通用户和高级用户两类。普通用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理查询、本行同名账户间转账;高级用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理查询、本行同名账户间转账、本行非同名账户间转账、跨行转账等业务。网上银行企业客户为专业版用户,用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理查询、本行同名账户间转账、本行非同名账户间转账、跨行转账、代发工资等业务。大新中国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注册方式和申请项目,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

第五条  个人客户可在大新中国个人网银首页在线注册网上银行普通版并使用相关功能。如需进行非本行同名转账支付交易则需要申请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账户原始凭证到大新中国各受理网点申请高级用户版;申请网上银行专业版服务的企业客户应按规定到开户网点办理客户签约登记手续,并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注册经办人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客户须保证所填写的注册登记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大新中国受理网点负责受理、审核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对审核合格的客户,由大新中国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书,成为大新中国网上银行个人高级用户或企业专业版用户。并由受理网点为个人客户开通动态口令绑定,或为企业客户发放证书。

第七条  大新中国以客户的注册账号、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凡是凭客户证书和密码(包括动态密码和交易密码)进行的操作皆视同客户本人所为。并以客户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作为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客户应对所发出的指令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全部责任。大新中国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客户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个人高级用户需预留手机号码作为接收银行提示短信、动态验证码等信息的载体。客户应对所提供的手机号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如需变更预留手机号码,客户本人应持有效证件到大新中国开立账户营业网点办理。

第九条 客户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注册账号、账户交易密码、网银登录密码、客户证书等重要资料,以防泄漏。因客户保管不善导致上述重要资料泄露,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当客户注册信息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大新中国相应更新。

第十条 客户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客户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失效。有效期届满后, 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到签订网银服务协议书的大新中国受理网点办理证书更新。

第十一条 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发生损毁、遗失、USB-Key锁码或网上银行密码遗忘,应及时到大新中国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证书重发或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二条  客户应按照大新中国网上银行业务有关的操作指南正确使用网上银行,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大新中国联系。 个人客户可以拨打大新中国服务热线400-882-8893,企业客户可以联系本企业对应客户经理。

第十三条  大新中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客户填写申请表并与大新中国签订相关协议后,即表示接受该标准和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和方式如有变更,大新中国将通过网站、营业网点或其他媒体于变更前进行公示,不再逐一通知。

第十四条  客户若需变更、增加、取消网上银行的服务,可以按大新中国的规定在网上或营业网点办理。

第十五条  客户利用网上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大新中国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章程和服务协议的客户,大新中国有权暂停或取消其网上银行业务使用资格。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银行无过错导致网上银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大新中国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则》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八条  大新中国不介入注册客户与第三方的商业纠纷,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提供交易事实证明。

第十九条  大新中国因统计和管理的需要有权使用客户资料,同时对客户资料有保密义务,未经客户允许,不得对第三方提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章程及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如有变更,大新中国将提前通过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若客户不同意变更事项,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取消网上银行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变更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大新中国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网站支持IPV6
大新金融集团成员© 版权所有。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11 - 。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