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服务内容 | 优惠措施/依据/备注 |
1.银团授信额度安排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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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额度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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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作为内外部银团贷款牵头行,为借款人提供发起银团分销贷款、起草文件、组织安排等服务,为银团提供持续关系协调、结构安排和问题处置等服务。 | 收费依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11)85号 第四十一条 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第四十二条 银团贷款的收费应当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 |
2、授信额度管理费 | 不超过授信额度的3% | 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方案设计、项目尽职调查与审核、项目及产品推荐、协助融资安排、交易进程管理、交易安排、中介机构沟通、财务规划咨询、战略经营规划建议、资本运营方案设计、政策咨询、信息咨询等涉及到授信业务管理等服务 |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第六条“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的精神 |
3、承诺费 | |||
a)银团授信额度承诺费 | 按协议定价 | 本行同客户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向客户做出在未来约定的有效期内按商定条款未该客户提供约定数额授信的承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银团、并购及其他贷款承诺。承诺部分指本行已与客户签订合同但尚未发放的贷款。 | 收费依据:“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85号)第四十一条 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第四十二条 银团贷款的收费应当遵循“谁借款、谁收费”的原则。 |
b)额度承诺费 | 按协议定价 | 循环借款额度承诺:为客户提供一定的贷款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只要未偿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该额度,可以循环只用额度的服务。 |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第六条“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的精神 |
备注:
1、本收费表仅供参考,实际收费将以银行与客户最后协议为准。